胡琨律师亲办案例
申请商标,小心这样的骗局
来源:胡琨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3
浏览量:937

我国商标申请数量逐年上升,2017年,广东、浙江、北京、江苏、上海五个省份的商标申请数量分别为1095053件、546987件、490086件、352736件和343879件,反映企业对于品牌建设意识的增强。大型企业往往有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专门负责商标申请业务,但对于众多小的企业主仍然需要依靠商标中介机构进行申请,商标中介机构的选择就尤其重要,不少小企业主因为对商标申请流程不熟悉而掉入一些不法分子的陷阱。

案例脉络

1、2015年,A餐饮企业委托一商标代理机构申请43类X商标。

2、2016年4月6日,X商标初审公告进入异议期,如三个月异议期满无人异议即可授权。

3、2016年4月,B商标代理机构业务员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络,期间一直推送各种业务。

4、2016年6月30日,B代理机构业务突然告知A公司,有人申请了与X商标近似的另一个商标Y商标,且为全类申请,且已向商标局递交了撤诉X商标的申请,将威胁到X商标的授权。B代理机构声称有特别通道,可以对他人的全类申请进行撤销,保证X商标的授权,但费用需要6万多,时间非常紧迫,让A公司尽快决定。

5、2016年6月30日下午,在B代理机构一再催促下,A公司与B代理机构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三项业务:X商标的商标风险代理、B代理机构对Y商标的撤销业务,以及X商标的原创著作权。此时,距离X商标异议期满仅6天。

6、2016年7月1日,B代理机构声称已经递交了所有材料,但A公司向B代理机构索要通知书等材料时,B代理机构却无法提供,A公司随即感觉受骗,向B代理机构讨要款项,B代理机构拒绝返还。A公司遂诉之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返还所有款项。

6、2016年7月6日,X商标异议期满被授权。

律师分析

我们先看下商标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结合本案事实,可以总结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B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下面,我们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

律师认为:B代理机构存在以下行为,构成欺诈:

1、B代理机构虚构事实,向A公司虚构不存在的风险,谎称通过特别渠道保证A公司商标授权

2016年6月30日,B代理机构向A公司虚构不存在的风险:有人申请注册了与X商标近似商标Y商标的全类申请,且已向商标局递交了资料欲撤销A公司的X商标,可能对A公司的X商标构成威胁,当A公司质疑为何网上无法查询到,B代理机构称有特别渠道,且已打电话确认。事实上,根据商标法,只有授权后的商标才可申请撤销,此时X商标没有授权,谈何撤销。且A公司与B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中从未明确商标风险代理的具体操作事宜,致使B代理机构轻信A公司在商标局有人脉关系可以保护授权。

2、涉案合同约定“X商标证书不通过,全额退款”,即A公司与B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目的为保证X商标的授权,即获得商标注册证。Y商标的申请日晚于X商标的申请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因此,Y商标根本不可能影响到X商标的授权,所谓通过Y商标的撤销保证A公司X商标的授权,是B代理机构利用A公司对商标法不熟悉虚构的事实。

3、B代理机构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义务,A公司的商标授权于B代理机构无关。合同签订时,B代理机构要求A公司立即付款,并在当日递交所有材料,方可保证授权。然后A公司在合同签订第二天即要求B代理机构提供工作进度及所有材料时,B代理机构均无法提供。

可见,虽然涉案合同签订的目的为保证A公司获取商标注册证,而约定的三项事项却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完全无关,且B代理机构没有实际履行合作合同义务,而是坐等X商标授权。B代理机构明知A公司的商标经过6天异议期即可获得商标注册证,利用A公司对商标法的无知,编造通过上述三项业务可保证获取商标注册证的事实,具有明显欺诈的故意,A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

结论

如果您也遇到和这个案子同样的问题,建议您关注如下三点:

一、 寻找有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代理,切勿听信所谓特殊渠道。

二、 商标局受理任何申请均会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等文件,商标是否受理以相关通知为准,本案中,A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商标局下发的异议通知书,即轻信B代理机构所谓有人提撤销等谎言。

三、 商标申请状态均可以在商标局进行查询,商标申请人可以及时了解自己及他人的商标申请状态,本案中,B代理机构谎称有人提出Y商标的全类申请,将威胁到X商标的申请。如A公司在商标局进行查询,即可发现此为B代理机构虚构的事实。

综上,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应睁大眼睛,对于商标代理机构声称的特殊渠道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

关于商标申请的问题今天就和大家分享到这,关于这个问题,您有什么需要和我分享的,可以在留言区里留言,谢谢!

以上内容由胡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琨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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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琨
  • 执业律所: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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